2007年9月1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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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法理
为改孩子姓 母亲雇“丈夫”
 

  为了让孩子随自己姓,又怕前夫不同意,做母亲的用移花接木法,给孩子雇了个“父亲”到办证中心办手续,结果被细心的工作人员给识破。
    近日,三门县办证中心大厅来了一余姓女士,称自己已离婚,要给小孩改成自己的姓。窗口工作人员告诉她,给孩子改姓要小孩的父母双方同意,并到场签字方可办理。余女士立即打电话叫孩子的父亲过来。
    约莫过了十几分钟,一名男子阔步来到了窗口,自称是孩子的父亲李某,并依工作人员要求出示身份证。工作人员经过检查,发现该照片与李某户籍档案上的照片并不吻合。面对工作人员的反复询问,该男子坚称自己就是孩子的父亲。于是,工作人员只好把证件移送辨别,男子见状不见了踪影。
    经过办证中心工作人员深入调查,发现该男子的身份证系假冒,“李某”也并非其本人,而是母亲余某为了达到给小孩改姓目的,临时找的一个替身。(林利军)

    法理解释:离婚后一方可否给孩子改姓?
    我国《婚姻法》第22条规定:“子女可以随父姓,也可以随母姓。”另外,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具体批复和复函的精神,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已经确认,父母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做法是不当的。所以,父母双方在离婚后可以协商确定是否更改孩子的姓氏和名字。协商不成的,维持原姓名不变,等到子女有独立表达意志能力时,一般情况下为18周岁后,由其自行决定是否更改姓名。(李志芬)